您的位置 首页 婚恋情感

律师为王某某强奸案辩护,案情细节曝光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案例数据库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7日20时40分左右,在C市某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后勤工作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醉酒状态下,与同事林某在C市某镇社区卫生服务站二楼宿舍内发生性关系。其将房门反锁,强行脱掉林某衣服后发生性关系。当同事陈某回来敲门时,王某怕事情败露,便从宿舍厕所窗户爬出逃离现场。次日凌晨2时左右,林某报案,王某随后在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三楼宿舍内被警方抓获。

王某辩称,自己与林某均为夫妻,且事发前自己追求林某已有一段时间,二人关系暧昧。当晚自己确实有与林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且自己亲吻、爱抚、脱去林某衣服时,林某并未反抗,自己并未对林某实施暴力,其行为只是违背道德规范,并不构成强奸。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田银航律师担任王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田银航律师、王伟平律师在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后,结合案件客观事实、证据,认真分析案情,制定了详细的无罪辩护方案。

【机构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客观证据,不能排除构成诬告陷害的合理怀疑。

(1)没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犯罪时被告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等方法威胁,致使被害人违背其意愿发生性关系,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被害人犯罪时有过反抗的。

1、房间内无任何撕裂痕迹,双方衣物完好,身上无任何伤痕,床铺整洁完好。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受害人当时呼救。

3、被害人林某称其月经不准,但并无医学检验报告等客观证据支持该说法,因此无法证实这一事实。

4.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未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丧失抵抗能力的手段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2)本案发生前,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林某之间存在长期、稳定、明确的暧昧关系,有良好的感情基础。

(3)案发当晚,二人发生性关系前的情况进一步证实二人之间存在特殊的情感信任关系,被害人笔录不可信,其证据效果存在缺陷。

1.被告人王某某此前曾有意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且被害人对此知情。

2、被害人关于被强奸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相应的客观证据支持,属于自相矛盾的孤立证据,不能消除一切合理怀疑,依法不应采信。

(四)事发后,受害人对于是否报警并不太坚定,在被告不同意受害人“私了”的要求下,才选择报警。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并未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一直存在一定的暧昧关系,生活中经常有肢体接触;虽然被害人在案发时有过轻微的拒绝,但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大量的客观证据和证人证言,这一事实完全可以认定为心不在焉的性行为;事发后,被害人对于是否报警的态度并不是十分坚定和明确,而是在被告人不同意“私了”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报警。因此,辩护律师结合全案的证据,认为《起诉书》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强奸是极其不准确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结论是主观推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林某存在长期稳定的亲密关系和同事发生了关系,在案发时,尚不能准确判断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女方意愿。 以此为依据将其定罪,并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更不能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判断]

被告人王某无罪。

【裁判文书】

本院分析指控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林某均承认事发时双方发生过性关系。林某虽然饮酒,但表示自己清醒,事后能详细描述事发过程。现场目击证人证实,林某并未醉酒,本案不存在“不会反抗”的情况。王某为卫生服务站后勤工作人员,林某为护士,二人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林某陈述,事发时王某未对其使用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本案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况。

受害人林某称,当时王某正按住他,自己力气不如王某,推不开王某。案发时间约晚上9点,地点是宿舍二楼某房间,外面有几位同事在近距离,受害人有求救和逃脱的可能。目前无法确定受害人林某事发时“无力反抗”。

本案公安机关没有进行现场勘验,也没有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如果被害人确实处于月经期,按照常理,她不会愿意发生性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林某事发时是否处于月经期。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的供述与庭审中的辩解一致,对其行为的辩解也具有合理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年轻女子林某在C市某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2015年8月6日晚,二人与单位同事吃饭喝酒后返回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宿舍。20时40分左右,在林某宿舍内,王某锁上房门,脱掉林某衣服与其发生性关系。当同事陈某回来敲门时,王某从宿舍内卫生间窗户爬出离开现场。次日凌晨2时许,林某报案,被告人王某在其所在三楼宿舍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被告人王某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案中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对林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其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排除二人发生性关系后林某指控王某犯强奸罪的合理怀疑。本院采纳被告人王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的辩解和辩护律师田银航、王伟平关于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的辩解。公诉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无罪。

【案例分析】

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愿”?

性关系的基础

性交依据是指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发生性交的依据。这里的依据有很多,比如情感依据、生理需要依据、性交易依据等等。本案中,王某与林某的关系比较暧昧,案发前,王某曾做出准备与林某发生性交的动作,被害人对此是知情的,这更加说明了王某与林某之间的特殊情感关系。

性交是否发生在受害者“没有意识到抵抗”的情况下?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罪名。“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除暴力、胁迫之外,采用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没有反抗意识或者没有反抗能力实施强奸,如假装给妇女治病强奸、趁妇女生病或者熟睡时强奸、将妇女灌醉或者麻醉后强奸等。虽然林某案发前曾喝过酒,但根据被害人的自述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林某并非“没有反抗意识”。

性交是否发生在受害者“不敢反抗”的情况下?

“胁迫”是指犯罪分子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对女性被害人进行精神胁迫,迫使其屈服,不敢反抗,如以杀死被害人、伤害被害人亲属、以曝光被害人隐私相威胁、利用职权、教养、上下级关系以及女性所处的孤立环境进行胁迫等。本案中,王某与林某在职务上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证据也无法证明王某对林某采用了其他“胁迫”手段。

性交是否发生在受害者“无法抵抗”的时候?

“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受害女性,危及她们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使她们无力反抗。本案中,房间内没有被撕扯的痕迹,双方衣物完好,身上没有伤痕,床铺整洁完好。受害人供述王某将她压在身下,她力气不如王某,无法推开王某,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求助能力等无法印证。因此,本案证据证实了“无法反抗的情形”的存在。

性爱后你的反应是什么?

被害人对性交的反应,是指被害人事后对性交的态度,是否有严重消极的态度。例如,是否报警,是否有自杀、伤害被告人的情节等。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态度并无严重消极,但在被告人不同意被害人提出的“私了”要求的情况下,选择了报警。

结论与建议

该案其实并不复杂,但颇具典型性,为理解“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提供了线索;同时,对于根据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理解强奸案中的“合理怀疑”也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一审法院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积极推行“庭审实质性改革”,坚守司法最后的防线,充分保障人权。我们为本案法院和合议庭成员点赞。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